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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伟鹏、郭玉秀
2014年11月6日,由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国家行政学院文化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人民网、中国文化报社共同举办的“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座谈会”在国家行政学院召开。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陈立出席座谈会并致辞。来自国家行政学院、全国人大、文化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新闻出版和广电总局、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就“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思路”展开热烈讨论,座谈会还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提出了建议意见。
陈立副院长在致辞中指出,加强文化立法,依法管理文化是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的一个方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这些提法都为文化领域的法制建设,为依法管理文化指明了方向。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文化室朱兵主任在发言中回顾总结了我国文化立法的历程,认为相对经济、社会、教育、卫生等领域,文化立法相对滞后。四中全会前所未有地明确提出“文化法律制度建设”,体现了中央的高度重视。文化法律制度需要加强的重点领域,其主干落脚在公共文化、文化产业和互联网传播三块。目前正在起草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中心思想就是要保障人民的基本文化权利得以实现,得以满足。我们要把党的好政策、好做法,上升为稳定的法律制度来给予保障。
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张永新司长认为要抓住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契机,以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作为突破口,加快完善文化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公共文化的法律法规,要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的研究,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律的把握,还要加强对公共文化法律体系的研究。文化法律体系的建设要重视实践层面,充分体现可操作性、导向性、开放性特点。
国务院法制办科教文卫司张耀明副司长认为首先要加强顶层设计,合理确定文化领域的立法项目。其次要切实改进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要落实具体起草部门的职责,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特别要重视凝聚各方共识,尤其是文化领域精英人士的共识。最后,要发挥文化领域部级协调会的作用,在工作环节上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从而加快文化立法的进程。
国家行政学院高宏存副教授从文化立法整体角度思考提出,在文化立法的次序安排上坚持“先易后难”,在立法的层次上着眼于“前疏后密”,在文化立法的时间效用上讲究“缓急并济”,在文化法律体系的构成上采取“由散到全”的策略和原则。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的过程中,要突破现在部门行业管理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的限制和领域的限制,要着眼于文化权益的保障问题和文化发展问题,同时要注重保障法与部门性法律、专门性法律的衔接和对应问题。
国家新闻出版和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研究院郝振省院长认为四中全会对于依法治国做出了系统的、完整的一个决定,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追求和努力。文化的立法和执法是这种追求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文化领域里的重大问题、长期问题和普遍问题,求助于法律、法规,应该成为一种趋势。在抓好中央层面文化领域立法的同时,地方政府立法也要做好补充,结合当地实际把一些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做法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文化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处蔡萍处长认为文化领域的立法难度比较大,周期普遍比较长,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工作。目前整个社会对文化方面的立法需求非常高,立法工作者有强烈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在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的过程中,要统筹考虑涉及到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整体法律体系的整体设计,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喻文光副教授认为构建文化领域的法制体系要理顺三对关系,即文化和国家、文化和法制、文化基本权利和政府责任的关系。文化自身具有自主性、开放性、多元性和自治性等特征,我们应该在尊重文化特性的前提下,注重对文化的保障和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对国家的保障职能采取多元共治,包括主体的多元化和手段、方式的多元化,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理念。
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主任、文化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祁述裕教授最后作总结,并提出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应重点研究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公民文化权利的界定;二是依宪治国和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的关系;三是文化法律制度体系的构成;四是规划文化法律制度既要考虑重点行业,也要考虑重点领域;五是改进文化立法的程序,扩大公民参与。这些问题还需要深入研究,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座谈会由祁述裕教授和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副主任、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岚教授先后主持。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文化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以及相关部门教师、学院博士后、博士生等30多人出席此次座谈会。
(作者 国家行政学院沈伟鹏、郭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