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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一企业负责人因环境违法被刑拘 系全国首例

发布日期:2013-07-05  发布人:摘自新华网  阅读次数:617

      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陈玉杰)记者近日从省环保厅获悉,唐山市玉田县玉丰热镀锌厂因没有环保手续,擅自建设、非法排放废酸液污染环境被关停,却私自利用发电机发电恢复生产。日前,该企业负责人沈某某已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这成为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实施后,全国首例因环保违法而入刑的案件。

  据介绍,今年2月3日,省环保厅网站厅长信箱收到群众举报,反映玉田县渠梁河村热镀锌厂污染问题。经调查,该村4家热镀锌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并排放废酸液,造成环境污染。发现问题后,当地环保部门责令这4家企业停止生产,并分别处以1万元行政罚款。5月初,唐山环保部门将这四家企业列入关闭取缔名单,要求所在乡镇拆除企业生产设备,吊销相关证照,并切断企业生产用电。之后,三家企业已停止生产,但渠梁河村玉丰热镀锌厂却私自利用发电机发电恢复生产。

  6月20日,这家企业的违法行为被央视《经济半小时》曝光。随后,玉田县政府按照两高最新司法解释要求,责成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对玉丰热镀锌厂现负责人沈某某进行了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过程中。

  据悉,近日,国家司法部门通过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明确了利用渗井向地下排污等行为即可直接定罪。省环保厅有关人士表示,今后,全省环境执法将参照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即可刑事立案。

  “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将‘后果罪’变为‘行为罪’,不管是否造成了污染环境的事实,只要有破坏环境的行为就可以定罪,这会让违法者真正感到法律的威力。”省环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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