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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关注的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7月8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此前各种猜测也随之尘埃落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不仅体现了对腐败的高压严打态势,也彰显了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以个案公正为目标。刘志军在担任基层铁路分局局长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的职级晋升提供帮助,为相关企业谋取特殊利益,从中多次收受巨额贿赂。至案发时,他滥用职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460余万元,罪大恶极,依法应当严惩。刘志军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案发后刘志军及其家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其受贿赃款大部分已追缴;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刘志军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这些从轻处罚情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缓刑。这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也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实现了个案公正。
法治精神以人人平等为核心。众所周知,在刘志军担任原铁道部部长期间,正值我国高铁建设提速,铁路基础设施大幅改善之际。刘志军的辩护人在辩护中表示,应该考虑刘志军对中国高铁建设的贡献。法院没有采纳这一辩护意见。这再次证明,任何人违法犯罪,不论其地位多高,资格多老,功劳多大,都必须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任何例外。
法治精神以程序正义为保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为刘志军指定辩护,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切实保障律师阅卷、举证、质证、辩护等权利,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召开庭前会议;刘志军的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为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人民法院还召开了新闻通气会。这是司法公开的要求,是程序正义的内容,是司法文明发展进步的体现。
刘志军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个正部长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对刘志军的依法审判,表明了党中央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决心。对刘志军的依法审判也再次证明,为民、务实、清廉是共产党员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保证,违法乱纪的腐败分子,迟早要被清理出党员干部队伍,并受到法律的制裁。